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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耒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己被人在网上“造了黄谣”,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接报后,网警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查。经查,谢某与被害人系同学,因心生嫉妒,通过盗取被害人社交媒体的照片,并配以露骨且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发布至校友群,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耒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谢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现象。
(一)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三)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组织或者鼓动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电话轰炸等行为的;
(五)基于蹭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信息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按键伤人”必将自食恶果,请勿编造、发布、传播此类信息,坚决不做施暴者,也不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针对恶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暴力,影响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依法查处,广大网民在上网时注意甄别信息,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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