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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涉导向问题的11种常见广告违法行为剖析

时间:2023-12-20 06:29|来源:网络|作者:小编|点击:

  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所售啤酒包装上有“跟党走 很长久100 YEARS1921-2021”“中国人不吃这一套”“为祖国干杯”等广告宣传用语,通过线上宣传、线上线下方式销售瓶身带有上述酒标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45万元。

  2021是中国建党100周年,国家明确禁止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炒作,但商家无视监管部门要求,借机蹭热点、搭便车,在商业广告中借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名义借机推销商品或服务,这种将庄重热烈的庆祝活动商业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损党的形象,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品牌形象,将其申请的商标字样张贴在国旗上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在国旗上签名涂划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其经营场所内的广告宣传撑牌还含有军人形象、将军简介及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被处罚款45万元。

  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军旗、军歌、军徽是我们国家和军队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维护其尊严,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势必造成对国家形象、尊严的亵渎和损害。因此,法律予以严厉禁止。此外,中国党旗、党徽以及中国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也不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典型案例涉导向问题的11种常见广告违法行为剖析

  某公司为提高自身形象和美誉度,并为所售商品和服务增添信任度,在其经营场所的商业宣传中悬挂展示了多张国家领导人照片,致使公众以为当事人与国家领导人存在特定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被处罚款30万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无论相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是否同意。商业广告中严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形象,包括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禁止范畴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视察、题词、签名、签字等。

  某企业为了推销其提供的培训项目,设计制作了印有新加坡、加拿大、中国地图的宣传单在商铺发放,宣传单上印制的中国地图中漏绘了中国台湾省及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四)项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规定,被处罚款70万元。

  国家版图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而国家地图是国家版图最常用、最直观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当事人发放广告中绘制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损害了国家主权、尊严,必须予以严惩。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从合法正规的出版机构引用中国地图,并且标注审图号。

  某公司为了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了一个直播活动的刷屏稿发布在网站上,刷屏稿中含有“特殊时期 要不要买房?非户籍所在地,返城依规隔离?城市群租群体,暂缓返城时间?非该小区业主,一律不得入内?有房平安回家,没房四海为家?”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被处罚款2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是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在国家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在广告中贩卖住房焦虑,容易引起无房者心理恐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某公司为迎接运营的商业广场开业,定制了一批红领巾、小黄帽,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并在某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红领巾、小黄帽发放给活动现场的小学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计被处罚34.47万元。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少先队形象和组织教育的严肃性。

  某公司分别在多个小区张贴招生宣传海报,海报中含有穿着侵华日军军服的年轻女子和小女孩的合影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被处罚款5万元。

  利用侵华日军军服着装照片开展广告宣传,既伤害民族感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商业广告要有对历史的基本敬畏,绝不可为了吸引眼球和热度而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底线。

  某诊所印发了大量宣传册在诊所发放,宣传册中登载的文章中有大量对手段、细节、感受的描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被处罚款3万元。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刊登的文章内容低俗,含有明显的色情暗示,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

  某公司印制宣传单并制作室内展板宣传其开发的商品房,宣传单及展板广告中“四方神灵主理春夏秋冬,永保家人幸福安康、事业发达、人丁兴旺”等用语含有迷信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被处罚款4万元。

  广告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当事人把住房的风水作为销售的卖点,在广告中把“神灵主理”与家庭幸福、事业顺利联系在一起,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误导购房者的购房预期,既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销售两款成人用品,其广告宣传页面含有具体描绘性行为、等淫秽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被处罚款20万元。

  广告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当事人虽然售卖的是成人用品,但其在产品页面描写性行为以及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且易引发未成年人浏览,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某公司通过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门票销售广告,其中包含大量白骨内容的图片以及“丧尸”等具有恐怖性质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被处没收广告费用0.5万元,罚款0.3元。

  商家利用公众爱猎奇、寻刺激的心理,以极具冲击力的图片引发受众的不适甚至恐惧心理,是对受众精神的不良诱导,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行为与中华文化自信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倡导相背离,必须予以禁止。

  2020年东京奥运会期间,某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三条与奥运会有关的微博,微博内容中包含公司商标、商号、企业文化等商业性内容及“2020东京奥运会”等与奥运会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指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形,被处罚款5万元。

  奥运会、亚运会以及其他重大体育赛事的标志标识以及吉祥物、周边衍生产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都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也不能在广告中使用,其他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特殊标志未经许可也不能擅自使用,蹭热度、搭顺风车一定会被惩戒。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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